我省拟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我省拟对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7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和我省地方立法实践,需要对已施行15年多的《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就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准备、审议等程序,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审查批准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克服地方性法规草案由部门起草可能导致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修正案草案健全了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修正案草案拟新增规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起草。同时,法规草案须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相关论证会、听证会,以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在湖南人大网上公布,重要的法规草案还可以在《湖南日报》或其他重要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修正案草案还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审查批准程序进行了细化。修正案草案拟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计划,应当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及时建议主任会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