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洪救灾恢复生产生活,税费优惠政策这边看
6月下旬以来,受连续暴雨影响,我省出现了多年来罕见的洪涝灾害,多地受灾严重,部分纳税人房屋被淹,车辆受损等,财产损失严重。为更好地支持开展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湘财君特意作了一些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2、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5、个人获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6、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7、个人将其所得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房产税政策
8、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9、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洪涝灾害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0、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减免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1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七、车船税政策
1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八、资源税政策
13、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九、进口税收政策
14、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八、非税收入政策
15、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十、延期纳税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7.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