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为求 “分手费” 于法无据不支持

25.11.2015  18:12
   湖南法院网讯   (伍三杰) 外地女子喻某与潘某恋爱一年并准备结婚,近日,潘某提出分手,喻某觉得无法接受,遂要求潘某支付“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遭潘某拒绝,喻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潘某支付上述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是双方自愿自发的情感行为,不属法律调整,恋爱分手后要求支付“分手费”于法无据。且“分手费”的概念本身亦有违公序良俗。法院因此驳回了喻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后要求“分手费”及恋爱中关于“分手费”的约定一般不受法院支持。但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的“分手费”应当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是一种赠与,应当认定为有效。若约定之后一方拒绝支付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