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当事人诉累 邮寄协议成就调解

28.10.2014  13:50
  湖南法院网讯 “感谢法官为我着想,让我这次能成功解决问题,不用再一次一次往法院跑。”王女士在拿到东安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后,感激地说道。

  不久前,东安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都签收了传票后,开庭当天被告却没有来到法院参加诉讼。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表示现在已经外出工作无法赶回。法官在审阅了原告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委婉地告诉她,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清楚地查明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原告的证据不够充分,那么原告的此次起诉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若判决不准予离婚,就要等到半年之后再行提起诉讼。王女士听了法官的解释后,焦急地说其实被告也是同意离婚的,并且孩子的抚养问题等也都达成基本一致的协议了,本想这次就能将离婚事宜办理好。由于原告是外地人,再次起诉确实很不方便。

  见此情况,法官再次拨通了被告的电话,详细地询问被告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意见如何。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被告终于透露实情,表示自己是愿意调解离婚的,只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得不赶往外地,由于来回的路程较远且路费昂贵,现在不愿回来参诉。法官了解情况后,当即通过电话,为原、被告双方拟定了一份调解协议,由原告在协议上签字后,将这份协议按照被告提供的地址邮寄了过去。被告收到调解协议后,亦在协议上签字寄回了东安法院。至此,原、被告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免除了当事人再次起诉的诉累。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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