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基本完成用车改革

01.11.2017  19:59

  10月31日,从省属国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会上获悉,《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下发,对省属国企公务用车的配置数量、价格、排量及补贴标准等进行了规范。

  《意见》提出,省属国企应按实际需要保留和配置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保留的车辆中,轿车型车辆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2.6升(含),商务车型原则上不超过3.0升(含)。 针对公务用车的更新标准,原则上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达到更新标准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应继续使用。特殊用途等车辆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更新。新配备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轿车型的价格要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的价格控制在30万元以内、排量2.5升(含)以下。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购置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意见》规定,不得为离休、离任或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子企业借用、调换公务用车(执行重点任务除外);不得向子企业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为本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保障。

  《意见》提出,省属国企主要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保障履职需要。配备了公务用车的,不得再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副职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形式。

  《意见》提出,我省力争在今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省属国企要分级推进各子企业公务用车的制度改革,根据子企业的具体情况确立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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