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调整尿毒症血液透析医保结算办法
原标题: 郴州市调整尿毒症血液透析医保结算办法
为把有限的医保基金服务于日渐增多的尿毒症血液透析病人、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就诊行为,控制医疗费增长的速度,科学、合理地使用基金,日前,郴州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郴州市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家庭病床结算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尿毒症血液透析家庭病床相关结算办法。
通知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定额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按平均150元/天/人的标准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比例包干结算,即不论患者发生多少实际费用,医保基金均以包干定额标准按比例支付,患者则以实际费用按自付比例支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时,则按普通住院结算,住院床日相应扣减包干费用。
《通知》对尿毒症血液透析患者治疗的常规检查及并发症的特殊治疗作了规定,患者交纳相关费用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血液透析记录,检查、检测结果报告和病案资料定期与协议医院核报。核报标准为,规定范围内实际发生的费用(血液透析滤过及血液灌流等特殊治疗除外)在职职工核报85%,退休职工核报90%;城乡居民核报78%(其中血液透析治疗项目收治医院垫付5%)。
《通知》规定,新增患者需经专科医生确诊,按家庭病床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由协议医院专科医生定期对患者进行身体检查、检测和治疗,建立契约服务,进行健康指导,并为患者建立起系统、完整的病案资料库,确保有效、安全治疗。
《通知》要求,各协议医疗机构应严守医疗规范,保障医疗质量,不得推诿病人。对终止透析或死亡的患者,应及时停止申报,虚报费用经查实按5倍拒付。对违规情节严重者暂停直至取消其协议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倪瑞芝 杨小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