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法院发出首例刑事案件禁止令

13.03.2015  14:40
庭审现场   11日上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洪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其宣布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洪某饮酒”。该案是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首次适用禁止令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也属首例。

  2014年11月18日晚,洪某醉酒后在岳塘区书院路坐上邓某驾驶的出租车,因错过下车地点,洪某与邓某发生争执,并拒绝付费、动手打人和脚踢汽车,邓某当即报警。21时许,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书院路派出所干警王飞、刘晓华出警到达现场,二人见洪某与邓某正发生肢体冲突,邓某被打倒在地。王飞、刘晓华立即对洪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劝阻,洪某非但不听劝阻,并动手推搡、拉扯警员,还将王飞的脖子抓伤。随后,二人将洪某强制带到派出所值班室进行劝解。在派出所值班室,洪某继续动手打了干警刘晓华头部一拳,造成刘晓华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酗酒后无事生非,动手打人,不听劝解,妨害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并将人打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洪某实行社区矫正。但鉴于被告人洪某因醉酒后行为失控引发此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法院禁止其饮酒。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度亮点,之前一直都没这样判,主要是考虑判处禁止令后监管难度比较大,怕导致法院判决流于形式,损害法律尊严。但目前春节刚刚结束,因为饮酒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频发,希望通过发出禁止令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因饮酒引起的相关刑事案件。司法局、司法所也将定期抽查,如果违反禁止令,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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