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税局负责人就深化增值税改革问题的答问

04.05.2018  14:02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您的辛勤劳动和诚信纳税,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湖南省国税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8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降低两档增值税税率、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对部分行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的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这是在营改增基础上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举措,从直接减税、公平税制、减少对企业的资金占用等方面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动能成长和产业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计这三项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今年将为我省一般纳税人减税超过100亿元。

      为确保纳税人从5月1日起充分享受增值税改革的减税红利,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迅速行动起来,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做好纳税人申报、开票等培训辅导工作。欢迎您与主管国税机关取得联系或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同时,也诚挚希望您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

      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在这春意盎然的美好季节,税务人和纳税人一起迎来了减税改革的阵阵春风。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谱写新的篇章。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明权

2018年4月28日           

 

 

        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系列措施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准确掌握政策要点,切实将减税政策落到实处,日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王建平针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5月1日起实施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问:公司5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票?

        答: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  5月1日后按原税率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应在2018年5月之前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税率调整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如何实现升级?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一般情况下,本次税率调整涉及的开票软件升级,纳税人可选择采取在线升级或手工升级。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按照提示完成升级操作。

        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是否有相应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第四条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问:如何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该文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问:出口退税的码库何时升级?

        答:我们在4月底会对出口退税商品代码库进行升级,5月1日开始正式使用新版本的码库。

        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按照500万元的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由于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  2018月5月1日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也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不属于可转登记的范围。

        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没有时间限制?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转登记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答: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问:转登记后,从何时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进行申报?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某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7月份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改为按季申报,则该纳税人7月税款所属期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缴税,从8月起,改为按简易办法计税,按季缴纳,8-9月份实现的税款在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问:转登记后,纳税人需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吗?是否可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转登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应重点注意什么?

        答:一是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如果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即500万元),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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