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小区内广告收入成“糊涂账”业委会从中协调

25.03.2016  17:06

  原标题:【媒体观察】小区内发布的广告,收入究竟去了哪儿?

  日前,一则微信在“朋友圈”流传:“你家小区物业欠你一笔钱,这么多年还不知道?”该条微信讲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经典案例——某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被小区业主索要广告收入。

  株洲的小区是否张贴了类似广告?这些广告收入用在了哪里?业主是否想过要维护自己的这份权益?日前,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现象】小区广告满天飞

  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在钻石怡园、丽景滨江、蓝盾景园、财富湘江等大部分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均设有广告牌。

  在泰山公馆,仅一座电梯内就挂了6幅广告,内容涵盖育婴、地产、美容整形等行业;在钻石怡园小区门口,公告栏上的健身中心和培训辅导班广告十分惹眼;在其他小区,酒类、建材、车险等广告或以灯箱的形式出现在小区院子里,或被张贴在电梯内。

  “在小区内投放广告并非新鲜事,其收入十分可观。”一家广告公司负责人介绍,就拿他们公司接触的电梯广告成交价来看,一幅广告每月的价格在300元至400 元,按一个小区5栋楼房、每栋楼两台电梯、每台电梯4幅广告计算,一年下来,该小区电梯轿厢广告费收入最少可达14万元。

  【问题】多数广告收入成了“糊涂账”

  那么,这么一笔不菲的收入,用到哪去了?“不清楚。”几乎所有受访业主如此回答。

  住在滨江一村的业主刘女士说,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她家楼下的公共区域就贴满了这些广告,“从没想过这些广告是有收入的,更没考虑过这些收入的归属问题。”

  对此,大部分小区的物业人员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这归公司高层负责,我们做事的也不知道。”丽景滨江的一位物业人员称。

   那么,这笔钱究竟去了哪里?

  市物业协会秘书长夏建雄表示,从理论上来说,这笔经营收入主要有两个去向,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事先就小区公共部位的经营性收入进行了合同上的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这笔费用一部分用于弥补物业费的不足,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小型维修。

  “但事实上,不少物业公司并没有真正公开这笔收入的支出明细,久而久之,也就成了一笔糊涂账。”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

  【思路】收入明细公开,业委会担起协调作用

  这笔账可不该糊涂。

  市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邢民介绍,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换句话说,小区公共场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在电梯间、公共通道等处经营广告,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收入处置也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那么,业主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管好、用好这笔公共财产?

  “首先,业主委员会要承担起沟通协调的责任,向物业公司了解清楚广告收入情况的同时,也将收入的明细、支配情况向业主公示;其次,业主也应主动参与小区的管理,要有资源利用意识,既然物业公司能更好地将小区的公共资源变为资金收入,不妨将这一资源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向其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剩下的部分用于小区的建设。”邢民表示。

   【他山之石】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例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5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业主和物业公司因小区内广告收入产生纠纷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称,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株洲日报 株洲新闻网 记者 任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