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15日起车辆未达国IV排放标准 将不予登记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12月24日讯(记者 岳珊 通讯员 曹征麟) 记者今日从长沙交警支队获悉,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长沙交警车管部门对达不到国IV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交警车管部门将严格执行通告规定。
长沙交警车管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购买新车时,请确认车辆尾气排放标准是否达到国IV标准。未达国IV标准的不要购买。外地车辆转入长沙,请确认车辆尾气排放是否达到国IV标准,未达国IV标准的,请不要再办理转出车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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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然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9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国IV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国IV标准。
二、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进行销售,并书面告知购车者所购车辆符合国IV标准;不符合国IV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国IV标准车型目录,可以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汽车排放污染物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国IV标准。环保部公告发布的新定型车辆(包括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展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或车载测量系统(OBM)。
四、对达不到国IV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五、本通告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行。
(稿源:星辰在线)
(作者:记者 岳珊 通讯员 曹征麟)
(编辑:向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