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霸王条款”说不
25.03.2015 18:1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来原告姚先生因工作变动,欲将其名下的电信手机停用,遂两次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营业厅咨询电信服务合同解除事宜,均得到的答案是可以解除服务协议,但根据服务协议要把剩余的75.85元话费用完才能解除。一直从事法律实务的姚先生认为此服务协议明显系“霸王条款”,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电信公司的服务协议系“霸王条款”,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原则,侵害了原告的自主选择权,原告预交的话费属个人合法财产,在原告提出解除电信服务合同后,电信公司应及时与原告办理话费结算手续,将剩余的预交话费返还给原告。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承办法官多番做工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并当庭履行了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解除电信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预存话费75.8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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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201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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