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花750万买游艇送妻 妻子要退船称丈夫精神病
(原标题:富商买750万游艇送妻 妻子要退船称丈夫精神病)
一位成功的富商,买下一艘750万元的游艇,计划给妻子当生日惊喜。没想到数日后,他的妻子找到游艇公司,要求退船——理由是,他有精神病,购买合同不作数。
双方上了法庭。原告方富商妻子申请了司法精神鉴定,被告方则来杭州求助两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针对对方鉴定意见做出评价。
官司你来我往,进行了两年多,今天,我们就借此说说司法鉴定中很“难”的一个门类——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富商掷750万买游艇送妻子
没想到被妻子断然拒绝
2011年夏天,在某海滨城市(因涉及个人隐私,故隐去城市名)的一次游艇展上,一位中年客户开着玛莎拉蒂来到现场,他身穿休闲装,却夹了一个相当商务的公文包,一副十足的富商派头,在人群中格外显眼。
看到这位客户,某意大利名牌的游艇销售员小朱立即迎上前去,耐心地为他进行了一系列的推荐和介绍,并且之后也一直和这名客户保持着联系。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春节之后,小朱终于等来了一个好消息。富商告诉小朱,他的妻子3月底要过生日,所以,他准备订购一款红色的游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她。
在经过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双方最终以750万元成交,并且,富商先支付200万元预付款,双方约定,游艇公司从意大利订货,按照客人的要求装修,等到交货后付完全款。
3月29日,双方就签订了合同,富商还特别关照游艇公司,“千万别告诉我老婆,我要给她一个惊喜。”
本以为这是一个充满着童话气息的美好爱情故事,可没想到,4月10日,富商的妻子直接找到了游艇公司,张口第一句话就是:“游艇我们不要了。”
而富商的态度却截然相反,他继续对游艇公司拍着胸脯保证:“游艇我要定了,我也是做生意的人,不能没有信用,哪怕闹到离婚,也要买这艘游艇。”
借助“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来为案件做审判
那么,富商的妻子为什么会那么坚决地拒绝这份生日礼物呢?
妻子搬出的理由让人有些瞠目结舌,她说:“我丈夫有十余年的精神病史,在购买游艇时,他正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与你们签订的购买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听完妻子的这番话,游艇公司也很怀疑,认为这该不会是夫妻俩意见不统一,不想买游艇,从而编出来的一个理由吧。
最后,富商妻子将游艇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合同无效,要求撤销。
那么,一个主导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富商,有可能存在精神上的疾病吗?是否有证据证明在购买游艇期间,富商正处于发病期,影响其对签订合同内容的实质辨认和控制,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呢?
在这个官司里,就需要用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013年新修改的《民诉法》中有一大亮点,就是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意见被专业鉴定人左右,又设计了“专家辅助人”的角色来进行平衡。专家辅助人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质证,而法官则居中听证。这样一来,一些专业性问题就不再难懂,去伪存真后,法律事实也可以得到认定。
原告方通过专业鉴定
力证富商买游艇时“精神异常”
在法庭上,妻子拿出了病历,从病历上可以看出,富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已十余年。
所谓“双相”是指“郁”和“躁”两种情绪。对于正常人来说,无论悲伤或兴奋都会在一个正常的区间内,但是对于“双相情感障碍”患者来说,他的“郁”“躁”两种情绪的峰值会特别高,也就是说,发病期间,他可能会特别兴奋或者情绪特别低落。
因为涉及多次鉴定,这个官司一打就是几年。其中,原告方面出具的是当地司法精神鉴定所给出的意见,富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签合同的那几天,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此后,上海某知名司法鉴定所也给出了相同的鉴定意见。主要依据是,长期以来就诊,吃药,2012年3月15日自诊时,病例描述“近二周病情略有恶化”,3月22日“妻陪诊,患者兴奋、话稍多、挥霍,继续治疗”,由此推断,3月底签下游艇购买合同时,他正处于发病期。
原告律师还说了几条表象:第一,富商一开始购船目的明确,是给妻子做生日礼物。但后来又说宁可离婚也要买船,这不符合常人思维逻辑;第二,那段时间除了买游艇,富商还在联系法拉利 经销商说想买一辆车送儿子,甚至还约朋友一起去莫斯科买楼,可见那段时间的消费比较离谱;第三,富商光顾游艇公司生意,还送游艇公司老总价值十来万元的海象牙,不符合常人行为习惯。
法庭最终判定所签合同无效
交易不成立
为了判断这两份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且专业,被告方请了浙江博智鉴定科学研究院的两位专家徐嗣荪和吴正鑫担任“专家辅助人”。徐嗣荪教授从事临床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工作已近60年,曾担任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而吴正鑫是浙江省法医工作委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创始委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0余年。
作为专家辅助人,专家们着重对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做了分析和质证。
他们首先认可富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但是,就凭就医记录,以及2012年3月15日和3月22日两次诊断的描述,就判定2012年3月28日至3月29日(恰好是签署订购合同的日子),富商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进而推断其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诊断依据和说服力。
专家表示, 精神医学与其他临床医学相比,客观指标较少。为了减少分歧,国际和我国都制订了严格的诊断标准。诊断双相情感障碍时,要依据“目前”的精神状态才能下“目前”的诊断。而鉴定意见是采用“目前”的症状推断“日后”的行为能力,不妥当。
专家还进一步论证了富商在签署合同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基本完整,理由有三:第一,富商想给妻子惊喜,既不是一时冲动,也能深藏不露、保守秘密,有良好的控制能力。第二,富商要求“一个好的价格”,装修时与施工方有良好沟通,行为有序。第三,富商一直履行合约,对妻子的违约很无奈。
种种表现,说明他对购买游艇、缔结合约的行为和后果是充分认识的,行为能力基本完整。
由此,专家认为,富商所患的双相情感障碍是间隙性发作的、病情较轻、发作期短暂而缓解长久、无幻觉妄想等认知障碍,辨认能力完备,至多控制能力受损。简单来说就是:富商确实精神异常,但是可从事与其能力相当的行为,不能想当然视其所签合同无效。
不过,最终法庭还是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判定富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无效,交易不成立。
这个官司终于结束了,或许很多人还心存疑问,但是从这个官司里,我们至少看到了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专业而有意思的一面。
(感谢杭州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