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状告银行不作为获赔

28.03.2016  11:49
   湖南法院网讯   (梁成文 龚娜) 职工违法骗取客户信息,侵犯客户权益,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名誉侵权案,判令被告中国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机构撤销原告的信用不良记录,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据了解,原告王某于2014年5月20日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6月初,该银行工作人员刘某利用其大堂经理的身份,以帮助王某升级信用卡额度为名,骗取王某信用卡及密码套现39982元,至今未还。2015年3月19日,刘某因信用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0月23日,王某去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存在信用卡不良记录,无法贷款。经查询,其信用卡透支本息54542元。王某在与银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明知系他人犯罪行为导致王某违约的前提下,未采取积极措施将该情况上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导致王某信用卡存在不良记录,影响社会对其名誉的公正评价,且实际导致原告无法贷款,增加了原告的商业成本,这一损害后果与银行怠于消除原告不良记录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遂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明知其工作人员行为导致客户信用卡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客户的信用卡不良记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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