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延文局长在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24.07.2015  14:3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5月22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三审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法规的公布施行,是我省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强化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又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动物防疫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规规定。2013年,我局向省人大和省政府申报了《实施办法》修订计划,于2014年初纳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在省人大农业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直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参与,经过一年多来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认真吸纳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终于出台。在此,对为本法规出台付出艰辛劳动、对动物防疫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一、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总结了近些年来动物防疫工作的好经验,反映了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推动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一是有利于应对复杂的动物防疫工作形势。我省是养殖业大省。由于地理区位、气候条件、环境承载、养殖方式和产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我省又是动物疫病易发地区。《实施办法》在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相关各方责任、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建设等方面有新突破,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新形势奠定了基础。二是有利于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研究表明,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如何通过动物疫病的防控,减少畜禽疫病和人兽共患病发生,确保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已成为动物防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办法》从本省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兽医公共卫生的政策和措施,为此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三是有利于确保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2012年5月,国办印发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国办发〔2012〕31号)。2013年7月,省政府制定了《湖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湘政办发〔2013〕45号),对动物疫病防治目标、总体策略、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等做出了具体部署。为做好当前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国家动物疫病总体防控目标,《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保障措施。
      二、全面开展《实施办法》宣贯活动
      月初,我局已向各市州局发文部署,将七月份定为学习宣传月,并全面部署了宣传学习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各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热潮。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学习领会好这部法律。特别是部门领导干部、相关岗位和执法人员要带头学习,准确把握法规内涵,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熟练运用法规条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各地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立即行动起来:一是要分级开展培训,做到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包括乡镇动物防疫人员都熟悉《实施办法》的规定,法规内涵,特别是岗位人员要做到精通法规条文。二是要积极争取新闻部门的大力支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好这部法规。特别是要深入农村,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者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要加强衔接,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自职责。会同卫计、食药监、水利、环卫等部门搞好法律宣传活动,全省上下联动,左右联合,将法律学习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形成全社会的法制氛围。
      三、依法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办法》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突出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源头管理和薄弱环节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实施到位。一是要落实动物饲养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国家按照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办法》再次明确强制免疫的实施主体是动物饲养者,动物饲养场户应对饲养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加施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并特别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加施免疫标志。二是要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估机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关系到我省防控工作的成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免疫动物进行评价,掌握畜禽免疫状况,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要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程序及指挥机构。《实施办法》突出了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法定地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群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四是要建立畜禽交易市场休市消毒制度。督促畜禽交易市场要建立休市消毒制度,畜禽或产品承运人必须对其运输车辆和装载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五是要明确特殊动物传染病的防控原则。《实施办法》规定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H7N9流感等),而动物不表现临床症状的情形,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动物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政府可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动物等应急防控措施。
      四、加快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近年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办法》对此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止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流通,保障食肉安全。一是要明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按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动物产品,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当配置收集暂存设备,将动物尸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二是要加快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要求,制定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建设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动物尸体收储网点,强化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无害化处理设施,开展无害化处理服务。鼓励采用科学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性利用,无害化处理运营机构要详细记录动物尸体的来源、数量、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后产品的处置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补贴。三是要落实公共区域无主动物尸体处理的责任主体。对于江河、湖泊、水库、乡村道路、山林和城镇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弃置的动物尸体,《实施办法》规定,分别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清理。四是要建立举报奖励和黑名单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非法处置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相关部门应予以奖励;对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或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公布。我们要下大力气扎实推动这些规定落地生根,产生实效。
      五、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
      当前,我省正处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关键时期,矛盾错综复杂,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畜牧兽医(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一是要积极推动促进屠宰管理职能的划转。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年初专门会议的部署,积极主动加快职责调整。要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将现有屠宰管理体系成建制进行划转。要加强畜禽屠宰职能移交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确保畜禽屠宰职能移交工作顺利完成。二是要扎实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屠宰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联合有关部门,以城郊结合部、屠宰专业村、交通沿线、养殖密集区等区域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三是要落实屠宰环节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于已完成屠宰管理职责移交的地方,落实好畜禽屠宰属地管理责任,建章立制,构建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屠宰行业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日常监管,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各项规定,依法依规管理屠宰行业。对厂区设置、环保要求、防疫条件、设施设备及人员资质等不合要求的,该整改的整改,该搬迁的搬迁,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不管屠宰管理职能是否划转到位,屠宰环节的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始终是我们的重要职责,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规定,切实做好屠宰检疫、疫情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瘦肉精”监管等工作。要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督促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职责划转过渡期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加强队伍管理,努力提高畜牧兽医执法水平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以《实施办法》颁布和实施为契机,继续深入开展动物检疫监督执法“提素质,强能力”行动,加强队伍内部管理,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规范动物检疫行为,严肃查处队伍内部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强化动物防疫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弃置动物尸体举报案件,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发生。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主动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支持,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执法人员各司其职,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区域、到岗位、到人员,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用好、用足、用到位,以保障我省畜牧业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