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起施行 违法单位及责任人都要受罚
30.11.2014 12:39
本文来源: 长沙新闻网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11月30日讯(记者 周丛笑) 从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我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将步入更加完善的依法治理新时期。在前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安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罗德龙介绍了新《安全生产法》主要亮点以及我省宣传贯彻情况。
罗德龙表示,新《安全生产法》首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放在各项工作的第一位。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员、责任范围与考核标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等。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首次明确了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和范围;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和停止建设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据介绍,新《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行业禁入;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告通报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稿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周丛笑)
(编辑:黄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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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14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