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清单
审批事项名称 |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设立 | ||||
审批窗口单位 | 长沙市教育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731-88665114 | ||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备 注 | |||
1 | 申办报告 | ①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②办学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 | |||
2 | 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及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 ①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②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等 | |||
3 | 联合办学协议 |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社会组织联合办学的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 |||
4 |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①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②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上四项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 |||||
5 | 学校章程 |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 |||
6 |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①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②理事会(董事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内职务); ③理(董)事长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④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议定理(董)事长、法人代表、章程、聘任校长等事项。 | |||
7 |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 | ①法定代表人可由理(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籍、个人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
8 | 理事会聘任校长的决议或聘书 | 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 |||
9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①校长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籍、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 ②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财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 |||
10 | 办学场地的证明材料 |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 |||
11 | 学校校舍消防验收意见书 | 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12 | 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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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学校的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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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 教育教学、劳动人事、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 |||
15 | 筹设情况报告 |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发放了筹设批准书的,要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期所做工作报告。 | |||
办理部门: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899715 84899716
审批事项名称 |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 | ||||
审批窗口单位 | 长沙市教育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731-88665114 | ||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备 注 | |||
1 | 学校申请分立或合并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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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分立或合并的决议 |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董(理)事会或学校公章 | |||
3 | 学校财务清算材料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书 | |||
4 | 学校法人代表关于变更的承诺书 | 对学校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教育、教学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理等作出责任承诺。 | |||
办理部门: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899715 84899716
审批事项名称 |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 | ||||
审批窗口单位 | 长沙市教育局窗口 | 窗口电话 | 0731-88665114 | ||
序号 | 申报材料名称 | 备 注 | |||
1 | 学校申请名称或层次或类别变更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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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同意学校名称或层次或类别变更的决议 | 会议决议必须经董(理)事会组成人员签名并加盖董(理)事会或学校公章。 | |||
3 | 新名称的核名登记 | 由民政部门出具。 | |||
4 | 学校已达到拟变更至新层次或类别学校设置标准的说明材料 | 申请变更学校层次或类别的,必须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进行说明、 | |||
5 | 学校法人代表承诺书 | 对学校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教育、教学及其它遗留问题处理等作出责任承诺。 | |||
办理部门: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0731—84899715 84899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