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中院宣判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

16.12.2015  12:06
   湖南法院网讯   (曾文彬) 2015年12月9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邹萍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邹萍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邹萍的违法所得1696.491万元,退还被害人。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邹萍采取月利率2%—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谎称自己在投资高速公路建设等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李某某等人开始借款,她采取以后期借款偿付前期借款本息的方式,营造借款到期就能还本付息、诚实守信的虚假形象,通过口口相传,使得一些社会公众上当受骗。至2014年6月,被告人邹萍从李某某等67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3874.351万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购买汽车、购买股票、家庭装修及个人挥霍。2014年6月下旬,邹萍因不能偿还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而藏匿,后被抓获。邹萍实际集资诈骗金额1696.49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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