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执意要离婚 男子砍伤岳母获刑

17.06.2016  22:10
   湖南法院网讯   (李小龙) 因妻子执意要与自己离婚而恼羞成怒,遂用杀猪尖刀砍向自己的妻子及岳母身体的要害处。近日,嘉禾县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因夫妻离婚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因其妻曾某与其离婚怀恨在心,便骑摩托车到嘉禾县珠泉镇龙泉村其岳母王某家找曾某商谈。因曾某执意离婚,被告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尖刀砍杀曾某。曾某受伤后逃出家外,被告人则继续追砍。追上后其用刀砍和捅曾某,导致曾某头部、胸腹部等多处部位被砍伤和捅伤。其岳母王某在阻拦被告人行凶的过程中被砍伤左腹部,左小指被砍断。后,村民闻声而来将被告人制服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因砍伤导致脾切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王某左小指近节指间关节处离断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主观犯罪意识强烈,客观上造成了两被害人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由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郑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上判决。

  【庭审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曾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系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法官经审理查明认为,曾某与被告人郑某系夫妻关系,事发当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双方离婚纠纷案。当日下午,被告人不满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便购买杀猪刀,闯入岳母王某家中针对曾某及王某行凶。在行凶过程中,其他村民几度劝阻,但被告人穷凶极恶,不但不听劝阻还依旧追杀两受害人,致使两受害人原头部、胸部等身体要害处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论处。

  【法官提醒】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夫妻之间应多注意沟通和交流。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失去理智,过激的行为只会激化矛盾而对事情的处理反而于事无补。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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