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 省高院、省文明办联合发出《通知》
7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文明办联合发出《关于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的通知》。《通知》就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及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管理等作出专门规定。
《通知》规定,将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和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集市、文明餐饮示范店的前置条件。有关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届期内文明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撤销。个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加文明家庭、道德模范评选。届期内文明家庭、往届道德模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撤销。各级文明办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和文明社区(小区)、文明窗口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集市、文明餐饮示范店等奖项的推荐评选工作时,应当就有关单位或个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征求同级人民法院意见。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纠错机制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退出机制。符合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文明办要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同级文明办与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共同做好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的工作,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