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我国投资房地产“门槛”降低

31.08.2015  17:54

  记者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2006年的文件要求不低于50%);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据新华社

[编辑:吴家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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