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湘建计函〔2017〕8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省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湘财绩〔2017〕6号)要求,现就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为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涉及专项资金58,770万元,其中:新型城镇化省级引导资金16,770万元、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奖补资金7,000万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补助资金35,000万元。
二、评价依据
1.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
2.《湖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83号)等相关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和制度。
3.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
4.项目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等。
三、评价内容
1.专项资金政策情况。包括设立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政策目标设置是否科学、目标是否如期完成、政策实施的环境和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是否出现了适用范围相似或相近的政策、可否归并或整合。
2.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包括整合后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内部是否实现了统一管理,是否建立了项目库;项目申报和确定是否严格执行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包括项目安排是否“散、小、乱”;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安排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政府采购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的情况;市县财政部门是否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承诺的相关配套资金是否按时到位。
4.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资金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按计划使用资金,是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有无资金缺口或结余,有无浪费行为,有无挤占挪用或套取资金等现象。
5.专项资金绩效情况。是否完成了预算编制时提出的绩效目标,专项的实施效果如何,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如何,群众满意度如何。
四、实施步骤
1.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办公室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
2.项目单位自评。
(1)各个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均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自查,做好基础数据表的填报及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报告(由项目单位填写附件2-4,项目单位资金50万元以下的只需提交附件2-3),并报市州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统一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绩效评价资料进行汇总后,撰写《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汇总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依项目资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于2017年4月5日前将纸质版本(含电子版)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
(2)省直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列相关表格,并撰写《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附件2-4,项目单位资金50万元以下的只需提交附件2-3),加盖公章,于2017年4月5日前将纸质版本(含电子版)盖章后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
3.组织现场核查。省住建厅绩效评价工作组拟于3月下旬—4月上旬按照项目总数或资金总额30%的比例进行现场绩效考评(具体时间待定),组织开展现场评价,抽样确定现场评价的项目实施单位,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核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果以及其他基础信息(附件5),了解专项资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分。
4.撰写评价报告。厅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现场绩效情况并结合上报的自评材料,综合分析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五、工作要求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绩效自查自评、材料整理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厅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开展现场绩效评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凡芬 88950083
绩效评价联络QQ群:213528174
附件:1.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文件
2.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基础数据表
3.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4.2016年度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5.被评价单位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1日
抄送:厅相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