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合伙坐庄“虾公鲤鱼”获刑罚

18.04.2016  12:27
   湖南法院网讯   (王超) 王某强、王某清、王某兴、王某军是临武县楚江镇某村村民,为牟取不法利益,四人以股东合伙的方式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王某强、王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判处王某兴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判处王某军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四人投入的赌资,上缴国库。

  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3月份,王某强、王某清、王某兴、王某军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集资合股,先后多次在临武县楚江镇江边村谭某生家中,以“虾公鲤鱼”的形式坐庄聚众赌博,赌注设定为5元至50元不等,由王某清、王某兴、王某军轮流负责摇骰子,王某强则负责收受、赔付赌资。期间,王某强、王某清、王某兴、王某军每人每次出资500元,合计筹集赌本2000元,而每次参赌人数均达一、二十人。

  2013年8月1日,王某军到临武县公安局楚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强、王某清、王某兴、王某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累计参赌人数在二十人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王某清、王某兴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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