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被扣押财产 重罚

26.10.2015  18:15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法槌敲响,被告人蒋某因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判处罚金8万元。

  该院在执行临澧县某单位与湖南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公司生产的10吨钼酸予以扣押,就地封存于该公司仓库,责令不得变卖、抵押或做其他处置。8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擅自将该批钼酸销售,获销售款799992元,除8万元交由法院处理外,余款用于支付公司开支。归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变卖被法院扣押钼酸的事实,并分次退赔了全部销售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该公司财产,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民事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但蒋某非法处置法院扣押的财产本意和结果均是为了获取销售款维持企业运转,且事后分次进行了全额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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