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丢失 快递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08.06.2015  13:20
  湖南法院网讯  【案情简介】雷某是一家童鞋店的老板,常在株洲市某生活馆进货。2015年1月19日,该生活馆通过某物流公司给雷某发货5件,约定每件货物运费为15元,货到后由雷某支付运输费用,雷某没有支付保险费保价托运。   

  2015年1月20日,在对货物进行清点时,雷某发现丢失2件货物。随即雷某与物流公司送货人员核对随货托运单据,核实丢失货物价值10 621.5元。双方为了赔偿问题争执不休,雷某认为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物流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托运单载明的运输协议中关于货物毁损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进行赔偿,即未保价的货物灭失的,赔偿费用最多不超过托运费的20倍。

  【争议焦点】本案中物流公司应当按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还是依运输协议约定的20倍运费标准赔偿雷某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托运单载明的运输协议中关于货物毁损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部分赔偿责任。且物流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己采取合理和必要的方式提醒条款的接受方给予注意,故该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单的约定,将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或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雷某货物丢失即与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核对并签字认可丢失货物的价值,故物流公司应赔偿雷某货物灭失损失费10621.5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我国物流公司、快递公司迅速发展,这不仅活跃了经济,而且也方便了老百姓的生活。然而因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而引起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老百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呢?法官建议,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应克服侥幸心理,尽量选择保价运输,如果发生货物毁损、灭失,托运人的损失也能及时得到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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