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假消息入刑,亟待完善实施细则
漫画/朱慧卿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9种常见行为,被列入了刑事处罚范围。(10月28日《扬子晚报》)
网络发展迅猛,刑法中增加对相关网络行为的刑责规定,这是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也是打击网络虚假信息传播、网络犯罪等的必然要求。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误读了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入刑的规定。一方面,微信、微博发假消息入刑是对网络行为的规范而不是打压;另一方面,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中是有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很明显,入刑的相关网络行为,一存在编造,或主观故意;二是涉及到“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大类信息;三是编造人、发布人可以预见到假消息传播的后果,但无视这种后果,或者放任了相关行为。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虚假消息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明显的是,刑法的规定是形而上的,甚至是笼统的。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比如发布假消息者是否为主观故意,这如何界定?比如什么样的假消息构成“险、疫、灾、警”四情?比如什么是情节严重情形,什么样的后果是“严重的”?什么样的假消息,其发布者会被判3年?什么样的会被判7年?显然,面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与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当下网络信息传播迅猛,很多人将网络当成举报、揭发丑恶现象等的工具,这样很可能会引发跨省追捕等乌龙事件,举报者有可能因此被戴上“散播假消息”的帽子遭到打击报复。这个方面,显然也亟待更加细化与具体的法律执行标准。
[编辑:王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