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即将在湘落地 符合条件可生第三孩
(原标题:全面二孩政策即将在湖南落地 符合条件可生第三孩)
3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意味着,备受社会关注的“全面两孩”政策即将在我省全面落地。
与原条例相比,修正案草案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奖励保障措施和调整完善法律责任等。
亮点一:
拟明确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需具备的条件
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将原生育两孩的审批调整为生育第三孩的审批,并规定了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需具备的3种条件: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1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上述所称的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亮点二:
女方拟可享受产假158天,男方拟享受护理假15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女方产假能休多少天、男方护理假时间有无变化等问题,是大家所关注的。修正案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调整。
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健介绍,之所以拟作此调整,主要有3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合法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待遇;二是落实国家卫计委提出的关于各省修改条例不得降低原有假期待遇的要求,并参考了原条例中关于晚育增加产假30天、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增加产假 30天和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三是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并充分考虑了社会上普遍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
亮点三:
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拟继续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依法再生育后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修正案草案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原有相关优待和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但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等,不需退还。
对于失独家庭的扶助,修正案草案拟规定,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修正案草案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2015年12月31日前,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但是,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亮点四:
拟取消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孕检等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根据国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和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的要求,修正案草案拟取消包括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终止妊娠保证金、孕检、孕产期保健服务查验生育证、政策外怀孕自行承担终止妊娠费、违法生育自理孕产期医药费在内的6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规定,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链接】
审议现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应加强奖励扶助”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对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表示赞同,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奖励扶助政策,以促使“全面两孩”政策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
“养小孩不是种田,撒撒肥料就长大了,而是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费用。”吕兴胜、邹学明等委员说,国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2015年我国符合条件的夫妻有1100多万对,但正式领证的夫妻仅约107万对,完全没有实现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初衷。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相应的保障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因此建议我省在修改条例时,要充分体现“奖励”二字,多制定扶助措施,如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进一步延长夫妻的产假、护理假,让夫妻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小孩。
彭根南、刘克利、杨梅芳等委员也认为,修改后的条例应重鼓励、轻约束。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注重服务,减少相关审批环节,减免生育的有关费用,并实施奖励、补贴等措施,以解决夫妻的后顾之忧,促进“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