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危险仍好意帮忙 他人意外伤残被判赔偿十万余元

28.10.2014  11:33
  湖南法院网讯 本是好意帮忙,却想不到对方竟遭遇意外,自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特殊医疗依赖费等费用10万余元。

  2013年5月7日下午5时许,原告蒋某某将家里的门钥匙搁置在房内,无法进入家门。随后,原告蒋某某从伍某某家拿来一根绳索后,叫被告杨某某帮忙,提出用绳索捆住自己从五楼下吊至四楼窗户进入房内取钥匙。当时被告杨某某认为这样做不安全,但原告自认为没有危险,仍请求被告杨某某帮忙。杨某某出于好心,答应了原告的请求。于是原告将从伍某某家拿来的绳索的一头捆住自己,被告杨某某将绳索的另一头捆在自己身上,然后将原告蒋某某从五楼悬空往下吊。在下吊的过程中,由于绳索断裂,原告从四、五楼之间摔落至地面而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蒋某某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四楼的门钥匙搁置在房内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通过正确的途征将搁置在房内的门钥匙取出,而是采取悬空下吊的危险方式进房取钥匙。原告应当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但由于过于自信、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之义务,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主要民事责任;被告杨某某虽认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危险,但对原告所采取的危险行为制止不力,且参与原告这一危险行为,是造成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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