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付加工费用 法院判决10日付清

03.12.2015  12:07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唐新德)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道县某公司承揽费用人民币105438元,如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道县某公司对被告蒋某提供的布料进行来料加工,由被告蒋某支付加工费用,加工地点为原告住所地。2014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蒋某在对帐单上注明了欠款数额及支付时间,内容为:余下105438元,预计2015年8月30日前付清。至今,被告蒋某没有依约给付所欠原告的加工费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道县某公司对被告蒋某提供的布料进行来料加工,由被告蒋某支付加工费用,有双方的对帐单为据,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被告蒋某应依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按时给付加工费用,逾期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对原告道县某公司要求被告蒋某给付承揽费用1054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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