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激励政策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

22.10.2015  09:21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从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报废注销、加强政策引导、严格检验检测、严格报废监管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通知》提出了5项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执法监管。要求各地积极开展营运黄标车集中清理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要以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区、医院、学校为重点,科学划定黄标车限行和禁行区域,对违规进入限行、禁行区的黄标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集中排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及时通知车主办理报废手续,严格查处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二是严格报废注销。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报废、灭失、出境、退车等情况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距机动车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注销收回或公告作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措施,加大黄标车淘汰补贴力度。可通过利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优先安排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尤其是大型客货车、出租车、公交车进行补贴。四是严格检验检测。加大相关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五是严格报废监管。各地商务、公安、环保、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环境保护部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黄标车淘汰工作月调度制度,每月通报各地淘汰任务进展。截至9月底,全国累计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82.36万辆,占淘汰任务的70.73%,尚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其中河南、湖南、江西、海南、山东进展缓慢,淘汰完成比例不足60%;尤其是山西、陕西、青海、贵州进展严重滞后,淘汰完成比例不足50%。

  2015年1-9月各地报送黄标车淘汰进度表

                                                    (单位:万辆)

省份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淘汰任务量

1-9月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

淘汰进展

营运黄标车淘汰

任务完成比例

广西

2.80

3.05

109.00%

云南

4.62

4.96

107.29%

天津

4.30

4.30

100.00%

新疆

0.36

0.35

97.45%

黑龙江

6.26

5.63

90.05%

吉林

5.06

4.49

88.77%

辽宁

2.31

1.98

86.01%

广东

14.16

12.04

85.05%

西藏

0.24

0.20

83.64%

四川

0.93

0.77

82.66%

重庆

0.64

0.51

80.39%

河北

3.86

3.03

78.48%

浙江

5.79

4.49

77.53%

甘肃

1.09

0.82

75.03%

北京

0.52

0.36

69.03%

湖北

2.48

1.64

66.09%

福建

2.39

1.53

64.20%

上海

1.10

0.70

63.42%

安徽

5.05

3.15

62.35%

内蒙古

4.16

2.55

61.29%

宁夏

1.83

1.11

60.86%

江苏

8.99

5.40

60.07%

山东

9.91

5.84

58.93%

海南

0.82

0.48

58.16%

江西

3.44

1.99

57.72%

湖南

2.45

1.40

56.93%

河南

13.78

7.21

52.31%

贵州

1.48

0.66

44.64%

青海

0.55

0.20

36.48%

陕西

2.32

0.70

29.98%

山西

2.77

0.83

29.83%

全国

116.45

82.36

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