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志”男子争取减刑,服刑7年后发现是多年前越狱逃犯
原标题:从死缓到有期徒刑,“励志”男子争取减刑,服刑7年后发现是多年前越狱逃犯
1994年,湖南省津市监狱,一个名叫覃志家的男子趁警察不备逃狱。他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获刑6年,彼时刚服刑不到1年。
2011年,广东省英德监狱,也有一个名叫覃志家的男子在狱中服刑。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又因表现良好,服刑期间多次获得减刑至有期徒刑19年。
2017年,在广东的覃志家服刑6年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发现,内网中存在两份高度吻合的身份信息,将两起看上去毫不相关的案件中同名的罪犯联系起来。此后,与狱警的谈话中,覃志家主动坦白,他就是当年从狱中逃脱的那个“覃志家”。
日前,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刑事判决,覃志家犯逃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犯下杀人罪获减刑
2010年5月21日,覃志家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某住宅西面的出租屋将一被害人吉某杀害,并逃离案发现场,于同月27日被东莞警方抓获。
2010年11月30日,覃志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东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同年4月21日,覃志家被交付至广东省英德监狱执行刑罚。
此后,覃志家因表现良好,先后两次获得减刑:在2013年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覃志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后来又在2016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将覃志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35年12月21日止。
本以为这会是覃志家经过不断努力争取减刑的励志故事,但故事却出现了一个奇妙的转折:2017年3月10日,湖南省监狱管理局通过内网信息比对发现,广东省英德监狱有一名正在服刑的叫覃志家的犯罪分子,而他的身份信息与湖南省津市监狱1994年脱逃的罪犯覃志家身份信息基本一致。
被查出是逃脱罪犯
到底两个覃志家是不是同一个人?
2017年3月10日,在发现当天,湖南省津市监狱接到了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的电话通知。2017年5月17日,津市监狱派遣警察前往广东省英德监狱取证,当时为了不影响广东省英德监狱监管安全,派遣的警察没有对覃志家提审,而是委托广东省英德监狱提取了覃志家指纹等信息资料,这一次由于广东省英德监狱提取的指纹纹路不全,达不到比对要求。
2017年6月12日,津市监狱又向英德监狱发函,请求英德监狱按照相关刑侦技术要求,协助重新调取覃志家指纹信息资料。英德监狱在9天后发出复函,回复称:“已按照刑侦技术要求捺印覃志家的十指指纹,经该监狱对覃志家调查询问,覃志家陈述其系从湖南省津市监狱脱逃的在逃人员。”
就在英德监狱复函的前一天,接受干警谈话的覃志家主动交代了他就是曾从津市监狱越狱的“覃志家”,还手写了自首材料。
1993年,覃志家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年10月6日被交付执行刑罚,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
由于当时罪犯劳作点多,警力不足,1994年6月27日中午,覃志家在监区抽水机房进行劳动时,趁监管警察到其他罪犯劳动点巡查、无人对其进行看管之机从监狱脱逃,先后流窜至湖南省澧县、张家界市及广东省东莞市,一直靠着在建筑工地务工为生。
覃志家脱逃时,尚有余刑四年零二十一天。
法院判决原减刑裁定失效
2017年7月20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研究所鉴定,覃志家在原审法院(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案卷中的指纹与广东省英德监狱邮寄提供的按照刑侦技术要求捺印覃志家的指纹系同一人所留。
2018年11月21日,覃志家被提解至湖南省津市监狱,此时距离他逃狱已经过去整整24年。
常德中院,覃志家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期间逃离改造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覃志家在脱逃期间又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可从重处罚。但覃志家在他罪服刑期间,主动向监狱干警供述自己脱逃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英德监狱服刑时,覃志家曾两次获得减刑。原减刑裁定还有效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常德中院认为,因发现覃志家漏罪,故对其减刑裁定应自动失效。
最终以覃志家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所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四年零二十一天和所犯故意杀人罪所判处的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朱鑫洁 雷诺 长沙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