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11.05.2016  17:12
湘农机管发〔2016〕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6〕5号)和湖南省农机局《关于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湘农机管发〔2016〕33号)精神,持续推进农机合作社提档升级,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围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迫切需要及农机合作社多元化创建、多样化扶持、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经营、品牌化服务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标准,拓展创建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引导区域内农机合作社向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设备设施、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有显著的综合效益等“五有”型农机合作社发展,切实树立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打造农机合作社升级版,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全省2016年拟创建示范农机合作社20个。
  二、推荐申报
  各地农机部门要根据创建活动的工作目标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鼓励“五有”型农机合作社参与创建活动。各市州农机局要按照《湖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附件1)和《湖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2)要求,严格把关,择优等额向省局推荐申报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并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湖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3)电子版报送省局管理处。省局将从20家全省农机示范社中推荐12家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三、加强领导
  (一)明确运行机制。此次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创建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协调推进,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也要相应评选本级农机示范合作社。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农机金融租赁贴息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社倾斜,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承接或实施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三)培养领军人才。加强农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对示范社开展长期跟踪指导,促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强化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和相关职业人才培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增强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视野宽、技术强、善管理、懂经营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示范社就业或参与合作社事务,扎根农村创业,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四)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将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省局将在湖南省农机信息网上专题宣传,并免费为其赠送《时代农机》期刊。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加强监测管理。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州农机部门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每年年底前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省局管理处。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市州农机部门提出撤销全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建议。

  联系人:黄颖洪;电话:0731-85529315;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湖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2、湖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3、湖南省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