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骗取养老金将受刑事处罚

21.12.2015  12:54
   湖南法院网讯   (马嫣)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是祖先们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和忠告,然而在物欲横流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各类为了金钱不惜触犯法律铤而走险的案例比比皆是。12月16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犯诈骗罪案件。

  欧某系某公司会计,2005年他利用职务方便,将其侄子阳某顶替该厂员工石某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通过关系补办了石某名义的户籍信息及身份证,阳某在按期缴纳了“石某”的社会保险基金后,于2010年6月以石某的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至今共领取养老保险金数十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的行为。”欧某与阳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有关法律。因欧某已去世,对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阳某不仅要数退还不义之财,还将得到法律的制裁。

  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秩序,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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