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23.11.2015  22:05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领导干部职务变动中单位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改变“新官不理旧账”的状况,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株洲市出台《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办法明确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任期初和任期末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或净资产)情况;任期内单位尚未执行完结的的投资、承包、租赁、合作、借贷、担保、抵押等情况;任期末所在单位未完工或未结算完的工程项目有关情况;任期内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尚未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及个人所欠的公款等情况;其他需要交接的经济事项。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对已实施任中审计后未满一年的,或单位规模较小、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债权债务清晰的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可采用离任交接方式替代。离任交接事项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监交,所在单位的相关领导、财务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接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供稿人:刘运华  审批领导: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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