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家庭琐事伤母 一审获刑半年

05.08.2015  21:34
  湖南法院网讯  因为家庭琐事,与父母起争执,儿子一怒之下出手伤母,造成母亲轻伤一级。近日,辰溪县人民法院就这起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金某一直与父母关系不和,长期在外打工。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金某从外地回到家中,并自行爬墙进入自家二楼卧室睡觉。第二天早上,金某父母通过村里人得知金某已经回家,一气之下便进入金某卧室,质问金某。因言语不和,金某在一楼拿把柴刀朝门外走去,其父母紧追其后,金某将近身的母亲推倒在地,其母爬起继续追赶,金某遂用脚将其母踢倒在地,并用刀背朝母亲的右手臂处连打两下,致其受伤。经鉴定,其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金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金某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辰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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