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婚姻行骗数起 锒铛入狱终获刑
31.05.2016 19: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3月,被害人韩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龙某某,随后龙某某找到被告人隆某某商量,希望他和自己一起通过婚姻的形式骗取韩某某钱财,骗得的钱分一部分分给隆某某,隆某某表示同意。之后隆某某假扮龙某某的哥哥向被害人韩某某借钱,同年农历5月的一天,韩某某给了龙某某及隆某某人民币5000元。事后龙某某分给隆某某500元。2014年,被告人龙某某又以各种借口向被害人韩某某先后索要钱财,共计5000元。
2014年8月,被害人王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龙某某。随后龙某某与被告人隆某某、麻某某三人商量决定骗取王某某的钱财。9月的一天,龙某某假扮女对象,隆某某假扮其哥哥,麻某某假扮其舅舅,三人在隆某某家中向被害人王某某索取结婚礼金,同时龙某某向隆某某表示,骗得钱后给其3000元好处费。由于王某某不同意,此次礼金没有谈成。十余天后,龙某某与王某某谈好礼金数额,要求隆某某去吉首一同取钱。到吉首后,被害人王某某出资6200元,龙某某自己出资2000元买了一条价值8200元的金项链。随后两人与隆某某碰面,王某某交给了隆某某1万元礼金,隆某某将钱转交给龙某某。事后龙某某分给隆某某3000元。
2014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不久,龙某某与被告人隆某某两人故技重施,隆某某假扮龙某某哥哥,三人在隆某某家中见面,张某某送给隆某某2000元见面礼。此后,龙某某曾以做生意为借口,向张某某父亲借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伙同被告人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姻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某邀约隆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策划并积极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隆某某假扮龙某某哥哥骗取被害人信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婚姻诈骗者往往利用受害人急迫寻找婚姻对象,不仔细分析辨别的心理实施诈骗,大龄青年、智障、残疾人员、丧偶人士,要提高警惕,仔细甄别,切实加强自身防范,以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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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1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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