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拳脚相向 三男子触法获刑
29.12.2014 16:5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下半年,被害人黄某通过“行妹几”(情况不明)和刘铁志在李彪手中借款2万元。2014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李彪、刘铁志及朱虎(在逃)在湘潭市雨湖区迎宾路附近吃夜宵,被告人虞杰随后赶到。此时,李彪、黄某因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了口角,李彪遂邀集被告人虞杰、刘铁志、朱虎前去黄某家处理此事,刘铁志又邀集被告人杨科、黎幸前来,并交代黎幸应带防身的“东西”,黎幸随后携带了一把假手枪(手枪形状的打火机),并叫上“华妹几”(情况不明)赶来。凌晨2时许,上述7人分乘3台车,由被告人杨科带路,赶到了黄洪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狮山村的家中,几人均冲入黄某家中,被告人黎幸用假枪指着黄某妻子谭某某的头并不许她动,被告人虞杰、李彪、朱虎对黄某进行殴打,在黄某反抗的过程中,被告人黎幸用假枪枪把将黄某头部砸伤。黄某说当时没有钱还,李彪要黄某带其去找中间人“行妹几”,并由虞杰、朱虎强行将黄某带上李彪驾驶的丰田霸道汽车,两人将黄某夹着坐在汽车后排座位上,黄某不愿意,虞杰在车上又打了黄某几个耳光,后车行至湘潭市雨湖区风车坪公寓,因在该公寓未找到“行妹几”,朱虎、虞杰再次对黄某进行殴打,致黄某全身多处受伤,黄某承诺将尽快还钱后,李彪等人才同意让黄洪回家,凌晨3时30分许,刘铁志驾车将黄某送回家。
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疑似枪支物品不认定为枪支。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同案人刘铁志赔偿被害人黄某12000元整,黄某对刘铁志、李彪、虞杰表示谅解。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杨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杰、黎幸、杨科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虞杰、黎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科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杰、黎幸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科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虞杰取得了被害人黄洪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虞杰拘役三个月,黎幸拘役四个月,杨科拘役一个月。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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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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