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约定日期不偿还 原告主张起诉获支持
11.03.2015 18:1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与赵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朱某在外承揽工程业务中因资金周转,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于2013年12月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的后果承担人。口头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朱某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约定的利息,并于2014年春节前外出未再与原告联系。2014年4月,原告找到赵某,并在他人在场情况下提出以其所饲养的牲猪作价5万元抵偿所欠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朱某之间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形成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上述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发生,原告提出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有相应证据证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朱某、赵某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判决由被告朱某、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已支付的5万元可予品抵。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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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201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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