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房子蹊跷被过户 原产权人申请撤销获支持

24.09.2015  11:37
  湖南法院网讯  再婚家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很微妙,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很多矛盾。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再婚家庭的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沈某与案外人钟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第三人于某系钟某与其前夫所生孩子。1996年原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户名为沈某。2007年7月7日原告因病住院,2008年1月23日好转出院,住院诊断为脑梗塞、老年性痴呆等。在原告住院期间,其名下房屋于2007年8月27日被赠与给于某,并在被告县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2015年4月,原告的亲生子女发现房屋被过户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权利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对房屋登记“三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未提供赠与合同及公证书,仅仅提供了由案外人钟某代理双方签字的买卖契约,且该买卖契约还是登记机关提供的制式买卖契约,并非正式的赠与合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上转、受让双方的签名也是钟某一人代签,无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仅凭上述材料,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根本无法判断赠与行为的真实性,故被告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未尽到对转移登记主体、法律关系的合理、审慎审查义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恢复原所有权登记。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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