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房子蹊跷被过户 原产权人申请撤销获支持
24.09.2015 11:3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沈某与案外人钟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第三人于某系钟某与其前夫所生孩子。1996年原告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户名为沈某。2007年7月7日原告因病住院,2008年1月23日好转出院,住院诊断为脑梗塞、老年性痴呆等。在原告住院期间,其名下房屋于2007年8月27日被赠与给于某,并在被告县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2015年4月,原告的亲生子女发现房屋被过户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变更登记行为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权利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对房屋登记“三要素”即主体、客体、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房屋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未提供赠与合同及公证书,仅仅提供了由案外人钟某代理双方签字的买卖契约,且该买卖契约还是登记机关提供的制式买卖契约,并非正式的赠与合同,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上转、受让双方的签名也是钟某一人代签,无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仅凭上述材料,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根本无法判断赠与行为的真实性,故被告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未尽到对转移登记主体、法律关系的合理、审慎审查义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恢复原所有权登记。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4.09.20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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