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低收入家庭老人纳入医疗救助 年底将实现
(原标题:低收入家庭老人纳入医疗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近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15年底前,湖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要实现全覆盖。
重点救助对象参保予以补贴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通知》提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也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通知》明确,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其门诊救助标准按病种由各地自行确定。
哪些疾病可以纳入救助范围?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通知》明确,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大病报销后自负费用有补助
根据《通知》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
要求开设同步结算缴费窗口
本报长沙讯《通知》还规定,各地要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尽快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促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构建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民政部门再定期与其结算。(潇湘晨报记者梁美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