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   

06.10.2014  20:18
      为贯彻落实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湘府阅〔2013〕90号)和省厅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要求,2014年1月16日,娄底市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等问题,并于4月10日印发《关于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娄府阅〔2014〕20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建平出席会议。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尹华凯主持会议。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司法所人员力量的问题。县(市、区)可根据乡镇(街道)的调解任务和完成情况,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文件精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基层司法所的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购买社会服务,以弥补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原则上各乡镇(街道)聘请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招聘工作由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其工资及社会保险由县(市、区)财政和乡镇(街道)按7:3的比例共同分担。聘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其余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实施方案出台后再按要求落实。二是关于清理充实政法专项编制的问题。由市编办、人社局、司法局联合对各县(市、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且不能适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由县(市、区)政府予以分流。今后,凡各县(市、区)司法局新录用人员,必须在专项编制限额内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公开招考,且录用对象须经市司法局审核报省司法厅复核同意,由市人事部门审批。三是关于司法所公用经费标准问题。根据省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各县(市、区)应统一执行基层司法所与县(市、区)司法局机关公用经费人平2.2万元/年的标准。对各县(市、区)落实司法所人平经费情况要纳入年度综治考评内容予以考核。四是关于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和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案件实行“以奖代补”问题。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万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8.5%。由于经费投入不足,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队伍培训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拟同意在现有经费(2014年财政预算23万元)基础上增加市本级人民调解经费10万元。对于市本级组织的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拟同意市财政按照不少于150元/件的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各县(市、区)可参照省里的标准,对县(市、区)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案件配套。五是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34人,解除1891人,目前在册2943人。市本级社区矫正的指导管理、设备购置经费保障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的现状,拟同意在2014年财政预算基础上增加10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要落实湘财行〔2013〕72号文件,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六是关于司法所长职级待遇问题。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2012〕6号文件,各县(市、区)要落实好司法所主要负责人的副科级待遇。七是关于将律师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问题。市律师法律顾问团在为市领导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陪同市领导接访,化解信访积案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参照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咨询专家库的标准,拟解决市律师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20万元,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4月14日,娄底市司法局印发《转发<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娄司发〔2014〕15号),要求全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汇报,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好。要抢抓机遇,主动与人大财经委、财政、民政等部门汇报衔接,争取将政府购买服务、提高司法所公用经费标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社区矫正三项经费等事项落实到位。对清理充实司法所专项编制、落实司法所长职级待遇等问题,要在做好摸底自查的基础上,积极衔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争取支持,落实解决。

  (据娄底市司法局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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