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注销 合伙人担责

23.09.2015  16:11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处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程某某、邓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被告程某某、邓某某分别支付原告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款12864元和38591.8元,合计51455.8元, 并互负连带责任。

  2006年8月18日,被告程某某、邓某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利润、亏损承担比例为25%和75%,合伙成立双峰县某煤矿,为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8月28日,因被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关闭而被注销。2011年2月15日,原告被双峰县某煤矿招为井下采煤工。20l2年4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不幸被石头砸伤左下肢及左腕部,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支付,但因用人单位双峰县某煤矿总计欠缴工伤保险费106915.82元,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故原告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双峰县某煤矿承担,现双峰县某煤矿于2013年8月28日被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两被告之间的约定,被告程某某应承担25%的责任,被告邓某某应承担75%的责任,并负连带责任;故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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