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林毅厅长:以慈善法实施推进民政转型发展

05.12.2016  09:02

  以慈善法实施推进民政转型发展

  湖南省民政厅厅长 段林毅

  9月1日,慈善法已正式实施。慈善法不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机遇,而且是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机遇。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们要以慈善法实施为契机,充分运用和吸收借鉴慈善法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十三五”期间民政事业进一步向人本化、社会化、法治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转型发展。

  慈善法为进一步推进民政人本化建设提供了大好机遇。民政为民是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加强民政人本化建设,是民政工作的本质要求。制定慈善法,加强慈善工作,本身就意味着民政人本化的加强。更为重要的是,慈善法创设的一系列制度为加快民政人本化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首先,民政部门通过做好慈善工作,既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生活等基本需求,又可以满足人们的教育文化等发展需求,拓展了民政人本化建设的内容。其次,为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法专章规定了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促进措施,吸收借鉴慈善法关于慈善事业促进措施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民政领域的政策制度,可以优化民政人本化建设的政策环境。再次,为解决慈善工作涉及部门多、职能分散的问题,慈善法就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等进行了明确,民政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社区建设和救灾应急等工作也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吸收借鉴慈善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协调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民政人本化建设的工作机制。

  慈善法为进一步推进民政社会化建设提供了大好机遇。民政是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推进社会化建设是民政永恒的主题。特别是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时代背景下,民政事业的发展必须更加广泛地借助社会力量,尤其是慈善组织的力量。慈善法着力构建慈善领域基本制度,健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全面规定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了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将极大地促进慈善组织的加快发展,为民政部门转移职能、慈善组织承接职能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慈善法的实施,在民政工作中将可借助更多的慈善组织参与民政事业,并通过慈善组织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民政事业,从而进一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民政事业发展格局。这种格局的形成,对于转变民政职能,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升民政服务水平,都将具有深远影响。

  慈善法为进一步推进民政法治化建设提供了大好机遇。推进民政法治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民政事业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慈善法是民政领域第一个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是民政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慈善法的颁布,为民政法治化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在立法上,慈善法是中央领导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配合立法、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的成功实践,为今后民政领域的立法提供了典型经验和有效示范。同时,慈善法的出台,将推动社团条例、基金会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在执法上,慈善法丰富了民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特别是慈善法的有效执行将为民政部门进一步积累执法经验,对于加强民政执法、提升民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慈善法为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大好机遇。慈善法实施,将从三个方面促进民政标准化建设。一是确立了一批新标准。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募捐资格许可等,从条件、程序、形式、时间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都是新的标准,即慈善组织认定标准、募捐组织许可标准等。二是需要细化一批新标准。慈善法规定民政部门直接承担的职能有25项,民政部门需要协调其他部门完成的任务有10项,同时慈善法对这些职责的履行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要履行好这些职能,办理好相关事项,确保不出差错,需要我们对每项工作都制定标准,实现全流程有规可依、有矩可循。三是可以推进民政管理对象的标准化管理。慈善法不仅对民政部门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标准,而且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行为规范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标准,这些要求和标准都将推动民政标准化建设,提升民政标准化服务水平。

  慈善法为进一步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大好机遇。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是民政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慈善法对信息化建设特别重视,专章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和要求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进行了强调,这无疑将推动慈善事业的信息化建设。慈善法的这些规定,不仅对慈善工作具有适应性,而且对其他民政工作也具有适应性。比如,对于民政资金、民政项目等,可借鉴慈善法的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全面、准确、及时地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信息公开。慈善法关于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规定也可适用于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同时,还可以慈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为契机,加快民政部门与相关部「〕的信息关联共享,构建收人核对、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区管理服务等领域的信息共享机制,以慈善信息化带动民政各领域的信息化。

  我们要抓住慈善法实施带来的契机,加快构建大慈善发展格局,加快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发展。在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慈善法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注重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慈善法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等内容的规范,促进发展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九章促进措施。在贯彻实施中,要注意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发展是根本目的。慈善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阐述的第一个目的是“为了发展慈善事业”,这是慈善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慈善法的灵魂。无论是对于发展方面的内容,还是对于规范方面的内容,我们都应当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这一角度来理解、来落实。另一方面,规范是为了发展。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慈善责任等分章做出详细规定,只有对这些内容加以引导和规范,才能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发展慈善事业是慈善法的立法精髓所在,是慈善法中规范条款的目的所在,将规范与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要处理好全面和重点的关系,注重以扶贫帮困为重点。慈善法将慈善活动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恤病等领域扩大到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保护环境等领域,从小慈善到大慈善的这一转变,使慈善事业的面更宽了,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毫无疑义应当依法行政,加快构建大慈善发展格局,促进慈善事业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根据慈善法颁布的时代背景和立法精神,突出扶贫济困这一重点。从时代背景上看,慈善法是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颁布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强调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形成大扶贫格局。制定慈善法,就是要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从立法精神上看,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以特殊政策突出对扶贫济困的重点支持。我们应当始终将更多的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这一重点领域,与社会救助紧密衔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

  要处理好依法治善和创新发展的关系,注重创新工作思路。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管理慈善和扶持慈善的双重职责。民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慈善法,通过慈善组织设立认定、募捐资格许可等强化源头监管,通过行政检查和警告、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等强化日常执法,实现依法治善。与此同时,应当根据慈善活动的特点,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更加注重创新工作思路,实现慈善事业的创新发展。一是指导慈善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比外部监督更能保障慈善组织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作了详细规范,民政部门要指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慈善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慈善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二是推动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慈善法按照不同主体、不同方式、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设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方便慈善主体公开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增强慈善组织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发挥好信用记录和评估制度功能。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和慈善组织评估是慈善法赋予民政部门的新的管理方式。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并将其守信情况纳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同时健全慈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充分运用好评估结果。四是实施好慈善优惠政策和表彰制度。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政府在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用地保证、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促进措施,并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民政部门应全力推动这些鼓励措施的落实,激励慈善行为,提升慈善效果,发挥慈善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处理好政府引导和市场参与的关系,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慈善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充分发挥好民政部门的作用。但民政部门的主管职责任务十分繁重,还应当注意全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并注重发挥市场的力量。在全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方面,一方面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慈善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明确了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等方面的职责,民政部门职责的履行也需政府加强领导和队伍、条件等方面的保障,争取政府落实相关职责,加大领导支持。另一方面应争取部门协同。慈善法在明确民政部门主管职责的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慈善法在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规定了财政、税务、公安、网络、电信、广电新闻等部门在监管促进等方面的责任,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主动沟通,构建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在发挥市场的力量方面,一是要鼓励市场参与。要通过优化管理服务,落实扶持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成立慈善组织,参与慈善事业,支持慈善发展,形成人人为慈善、慈善为人人的氛围。二是要强化社会监督。慈善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投诉、举报。民政部门要健全慈善举报投诉机制和新闻媒体联动机制,借助舆论和社会监督及时预防、发现、处理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要强化行业自律。慈善法规定了慈善行业组织的设立及职责,并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民政部门应当推动慈善行业组织的设立,引导慈善行业组织健全行业规范,发挥好慈善行业组织的自治自律作用。

  (作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