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2.05.2016  21:18
   湖南法院网讯   (郭强国)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调解由被告临武xx医院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700元。至此,原、被告的医疗矛盾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15年6月7日,原告黄某某因不慎摔伤左手,被送往临武县xx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2015年6月9日,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原告进行钢钉内固定手术的过程中,损伤了原告的神经,导致原告的左手重度损害致残,丧失部分生活能力。原告受伤后在被告处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4 959.22元,2015年10月21日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宁波镇海第二医院)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11 312.47元。原告之伤于2015年11月23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临鉴字第1292、129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黄某某因外伤所致的左肱骨髁上骨折在临武县xx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出现左上肢神经损伤体征,其左手现状为八级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需10 000元。原告方认为被告在对黄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损害原告神经致残。之后,原告家属因损害赔偿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7984.4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则,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针对性地运用道理、法理、情理消除原告家属与被告之间的心理对抗,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防止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在法官条分缕析、细致入微的倾情调解和耐心疏导下,原告家属的激动情绪逐步得以缓解,首先放弃了索要较高赔偿数额的请求。双方对赔偿范围及数额协商一致后,在十分友好的氛围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医患双方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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