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银行取款丢失万元 民警5天帮其找回
30.01.2015 03:55
本文来源: 湖南红网
接警:农妇银行取款丢失万元
1月21日下午5点,沅陵县公安局马底驿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楠木铺乡罗大妈(女,62岁,沅陵县楠木铺乡报警电话。电话称:1月21日下午,自己在楠木铺乡信用合作社取钱后,急急忙忙跑到邮局准备给儿子媳妇汇款,汇款中自己突然发现刚取的33980元现金变成了23980元,整整差了10000块,翻遍了身上包包都没找到。钱到哪去了?孩子们还等着钱急用,这可怎么办?焦急万分的自己,迅速回到楠木铺乡信用合作社取钱的柜台,多次寻找无果后,自己便警方报了警。
侦查:综合调查锁定“起意人”
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调取了现场的监控视频。监控画面显示,罗大姐匆忙中不小心将一叠百元现金落在了柜台取钱口,紧随其后前来办理业务的40岁左右的平头男子发现后,随即用红色塑料袋遮掩,顺手将钱据为己有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离开。由于监控视频清晰度不高,无法看清男子的体貌特征,且男子在柜台只是进行账户查询,查找不到关于该男子的任何相关信息,案件侦破一时陷入僵局。
派出所民警一面对着急上火的罗大姐进行安抚,让她安心回家等消息,一面对罗大姐丢失的10000块钱的去向展开了进一步调查。经过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方调查,民警最终于23日确定了监控画面中出现的中年男子李某的身份。24日,民警找到李某,对其说明了利害关系。在得知民警来意后,李某承认自己临时见财起意拿走了罗大姐遗失的10000元钱。民警随即对李某进行了教育训诫,接受教育后,李某主动将10000元现金交还给办案民警。
提示: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嫌犯罪
将他人遗失的财物占为己有,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还涉嫌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年关将至,广大群众出门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若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事,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立即报警,及时联系失主,不要心存贪念,将他人遗失的财物占为己有,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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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2015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