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最低消费最高罚3万元 “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再空谈

02.03.2015  11:04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3月2日讯(记者 赵鹏 通讯员 童旺芝)2014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让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了工商部门和消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2015年3月15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开始施行。新法实施前,长沙县工商局对《办法》中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 为“七天无理由退货”护航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即网购后悔权,是《消法》最大亮点之一。可现实中,部分电商却以“预售”、“不接受无理由退货”等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办法》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的四种情形以及惩罚依据。今后,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现实。

  即将施行的《办法》细化了《消法》的“无理由退换货”规定,且规定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2 明确受保护个人信息范围

  在某网站注册信息,正在查找租房信息时,就已经有中介发短信来推荐房源。随着网络、电视消费方式的崛起,保护个人信息迫在眉睫。

  《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含有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当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后,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罚。

   亮点3 “霸王条款”按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请勿自带酒水”、“包厢最低消费XXX元”、“活动由XX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诸如此类的“霸王合同”将在《办法》施行后,一概视为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规定了如上同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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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种行为将被视为拖延或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

  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

  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的;

  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编辑:彭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