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本网讯 为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我省于2015年9月20日推行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为方便纳税人了解“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湖南省地税局印发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手册》,欢迎浏览。
附全文:
“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并分别编号,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效力。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有哪些?
2015年9月20日起在我省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否存在过渡期?
2015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底为改革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四、登记制度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如何构成?
“一照一码”改革后,纳税人识别号由以下几个类型构成:
(一)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作为系统识别,不打在对外证照上。
(四)对于已设立的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标准的通知》(税总发〔2013〕41号)规定执行。
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五、设立登记如何办理?
(一)设立登记流程图:
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三步:省级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分配。
第四步: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将该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注意事项:
1.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2.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3.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涉及地税税种(基金、费)核定范围为: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六、变更登记如何办理?其流程是什么?
(一)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流程图:
情况一:变更基础登记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情况二: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二)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2015年9月20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七、注销登记如何办理?办理时限如何规定?
(一)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流程图:
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清税申报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办理时限有关规定
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及存量企业的注销申请,扩大即时办结范围。但也存在两种情形:
1.对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并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2.对于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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