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回收起纷争 法官调解暖民心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中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重大涉农案件——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该院经过审理,成功调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集体利益遭侵害,群情激愤齐上访
2005年12月26日,被告任飞在广东省农作物杂种优势利用中心(以下简称杂优中心)处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由被告任飞为广东杂优中心组织、制作、收购水稻杂交种子。后任飞又相继与九原告——中方县活水乡龙盘村村民委员会、霞景村村民委员会、宝山村村民委员会、苏村民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委员会、龙星村村民委员会、铁坡镇培丰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溆浦县黄茅园镇红金村村民委员会、爱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由九原告为广东杂优中心制作种子,并约定了种植面积、收购价格等其他方面的内容。九原告依照合同条款,于2006年下半年如期向被告任飞交付了种子,种子总金额为148903元,但被告任飞从九原告处获得种子后却不依约付款。后九原告多次向被告任飞催收欠款,可事后原告应得种子款只获得46.4%,余下690909.92元始终不能到位。为此,激发了九原告的不满情绪,数百村民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告状,这起纠纷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双方协商无结果,诉至法院盼维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九原告纷纷于2013年6月18日和7月22日向中方法院提起诉讼。另得知,被告杨理仕、彭玲美、彭明刚、尹先政和被告任飞是合伙关系,均侵吞了原告应得的种子款,也应承担相关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任飞、杨理仕、彭玲美、尹先政、彭明刚支付九原告种子款本金690909.92元及利息600000元,合计1290909.92元。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2日对九原告与被告任飞、杨理仕、彭玲美、尹先政、彭明刚、广东省农业厅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官耐心促协调 种植纠纷得化解
鉴于本案属于重大涉农案件,该院立案受理后即安排办案人员赴广州、湛江两地调查取证。此外,积极同各方律师进行沟通,分析案情,晓以利弊,通过多次法庭内外的调解工作,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与被告广东省农业厅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广东方给付帮助金15万元,原告方全案撤诉。
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该加强了对这类案件的调研。发现近年来涉农案件集中在种子、化肥、饲料等质量纠纷上,且比例有所上升。同时该类案件都存在原告的诉讼主体涉及人员较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损害赔偿的证据不宜确定等特点,这也是造成此类案件矛盾易激化的重要原因,而且这些矛盾也直接影响农民的生存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是审判工作服务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官通过有效的调解,既可以降低该类案件的上诉比例,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减轻二审工作压力,又能及时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真正实现以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审判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服务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