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30.11.2015  13:06
   湖南法院网讯   (王先勤 谢文娟) 近日,中方县人民公开审理了被告单位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马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三被告分别被判处罚金、刑役。

  经查明,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到中方县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被告人马某系该公司股东,自该公司成立起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原材料的采购、生产和财务管理。2011年7月,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被告人马某向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购买编织袋。后二被告人经商量约定,王某某为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按票面金额的7%至7.5%收取费用。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金鑫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28.53万元。被告单位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该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中方县国家税务局抵扣税款18.68元。

  鉴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被告人王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怀化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中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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