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未增长 国企负责人不得涨绩效
11.11.2015 08:20
本文来源: 星沙新闻网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11月11日讯 (记者 熊毅)近日,长沙县在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制定出台了《长沙县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年薪是国企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按照上一年度全部市管国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计算;绩效年薪是指与国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不超过基本年薪的三倍;任期激励收入则是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国企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以上年薪酬总额税前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办法》明确,国企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国企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国企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此外,国企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按照年度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原则,保障工资水平有序增长;对部分收入过高、增长过快的国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此外,《办法》还对企业负责人岗位变动、中途离职、多家企业任职等薪酬发放情况和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进行了明确,并制定了薪酬管理与监督办法,提出了违反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和纪律处分。
本《办法》试行一年,如省、市出台新规定则按上级文件精神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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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015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