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对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

10.11.2017  12:26

为加强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秩序管理,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10月23日,石门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高污染排放车辆实行限行管理的通告》,决定对全县的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于2017年10月25日零时起开始限行,区域东起石门大道,西至老S304线与三江路、渫阳路交汇处,北起S308延长线、南至夹山大道,并组织开展了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注重长效”的原则,依法查处黄标车的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提前淘汰黄标车。整治期间,交警、交通、农机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以城区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处黄标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在县城建成区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稽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的方法,对发现的黄标车一律暂时留滞,通知相应的交警中队进一步处理,并及时通报给黄标车所乡镇、街道,严厉查处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车辆擅自进入限行区域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行动不留盲区、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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